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THETHANH(中文名:阮世青,越南籍)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8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NGUYENTHETHANH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一)證據部分增列:扣押物品目錄表。(二)補充審酌:被告NGUYENTHETHANH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竟因一時貪念,恣意侵占他人之財物,造成被害人之不便及損失,實非可取,惟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價值,與侵占物品已由被害人領回(見偵卷第21頁)、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見偵卷第5頁),及被害人表示願意原諒被告(見本院卷第6頁)等一切情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