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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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格壯具保人林矗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矗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林矗杉因受刑人林格壯所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因前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16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受刑人經臺中地檢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2紙、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完整矯正簡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2份在卷可佐。而受刑人迄仍未到案執行,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核閱無訛,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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