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4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
4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只,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殘渣袋1只,經檢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06年10月23日草療鑑字第1061000237號鑑驗書附卷為憑(見106年度核交字第4437號卷第6頁),因與該管制毒品在物理上難以析離,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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