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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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13號聲請人 朱翠華 相對人 池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法院應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之規定自明。此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109年度家調字第339號離婚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審查結果為應全部准予扶助)及苗栗縣頭份市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107、10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許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