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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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聲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號抗告人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4月23日以寄存方式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9頁)。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羅月君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