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重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97.01.08│96.04.1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2號│7469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532號│97年度上訴字第10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4.30│97.06.24││├─┼──────┼──────────┼──────────┼──────────┤││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532號│97年度上訴字第108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5.26│97.07.14││├─┴──────┼──────────┼──────────┼──────────┤││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備註│4522號│第54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