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75號
第3034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秉勳 選任辯護人 楊詠誼 律師(已解任)選任辯護人兼聲請人 趙元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停止羈押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項之記載應刪除「 張玉希 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項關於選任辯護人之記載,經張玉希律師具狀陳報稱原停止羈押聲請狀上係誤植張玉希律師為被告陳秉勳之辯護人,故具狀請求更正云云,有107年7月30日刑事陳報狀1紙在卷可佐,顯係贅載選任辯護人係「張玉希律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刪除該選任辯護人項「張玉希律師」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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