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64號原告 陳月英 送達代收人 林靜如 被告 劉明修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旭章
劉馨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海寧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