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4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敬碩選任辯護人陳郁婷律師
王介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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