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請人上亞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道
代理人 賴秋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上亞冷凍機械有限公司李政道
113年11月20日
49,508元
AJ1288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