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請人上亞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道

代理人 賴秋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上亞冷凍機械有限公司李政道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三重分行

113年11月20日

49,508元

AJ128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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