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36號
原告創聯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萍
法定代理人 鍾兆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
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於起訴狀之事實理由欄僅略載:工程完工驗收後,未給付請領之工程保留款等語。原告並未記載「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且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亦未具體明確,與前揭規定有悖,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