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輔宣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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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27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辭任輔助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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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27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辭任輔助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