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5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王薇婷 債務人 鄭進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