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4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昆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玉菁 因99年度訴字第64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8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