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一定行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26號原告 王素綿
王素燕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智富 原告 王富明 被告 王吳梅雀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
王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一定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未繳具足夠裁判費,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
3年4月15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家事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