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20號聲請人 龍雨海 被告 邱文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邱文駿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龍雨海前因被告邱文駿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案號: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40號)代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存單號碼:108年刑保字第272號),現該案已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78號判決確定,被告亦因案發監執行中,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2項規定聲請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並經具保人即聲請人繳納,此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副聯一紙附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聲字第820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第9頁);又被告嗣經判處有罪確定而入監執行後,上開保證金業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准許發還,並通知聲請人於110年5月11日向本院出納室領取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北檢欽持110執聲他830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本院發還刑事保證金領款收據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頁、第19頁),是上開保證金既已發還聲請人,則本件聲請已無實益,爰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王筑萱法官商啓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