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宗金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宗金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宗金雄因犯傷害致死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其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朱瑞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附表┌──────┬──────────┬──────────┐│編號│1│2│├──────┼──────────┼──────────┤│罪名│妨害家庭│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相姦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4年│││││├──────┼──────────┼──────────┤│犯罪日期│100年3月8日起至100年│100年3月8日至100年3│││3月20日間│月2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同左││偵查(自訴)│署│││機關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8551號│同左│├─┬────┼──────────┼──────────┤│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矚訴字第16號│101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12日│101年3月8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矚訴字第16號│101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2月22日(撤回上│101年4月2日││││訴)││├─┴────┼──────────┼──────────┤│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