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087號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53,727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48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