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救字第5號聲請人 吳雅萍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28號),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暫免繳納郵務送達費、法院人員差旅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債條例第15條規定意旨,亦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因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聲請程序之必要費用,故依消債條例第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暫免繳納費用等語,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足認聲請人確實為無資力之人,本件復查無有何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情形,堪認聲請人主張屬實,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