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 劉德熙 被告 吳帆清
蔡秀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及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違約金6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第2項規定,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0,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9,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