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29號原告 汪吉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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