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中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酒駕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趙中平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就涉犯酒後駕車部分,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石蕙慈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