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783號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 權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95年度訴字第1520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民事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
國95年12月2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本院95年度訴字第1520號、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06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各1件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
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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