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玉小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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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玉小字第6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7樓
訴訟代理人 丁○○
            7樓
被   告 甲○○
            巷2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10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有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再開辯論部分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移轉管轄部分之裁定,
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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