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小字第117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參加被告所辦至大陸相親,繳交新台幣(下
同)十萬元,因相親無成,依約僅能收五萬元,尚餘五萬元
,花費二萬元,有三萬元未還,另有美金八百元為被告所拿
,折算為新台幣二萬元,被告應再退還新台幣五萬元云云;
惟查,原告所述前經其分別起訴,由本院以九十年度彰小字
第五十號及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三九一號判決確定在案等情
,業經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事件卷宗核對無誤,其訴訟標的
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原告重提本訴,揆諸上揭規定,自
應裁定駁回。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七款、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