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二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二七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林庚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