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原告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潘俊銘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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