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乙○○被告丁○○兼法定代理人丙○○
甲○○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7年度交上易字第1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素雲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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