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驗餘淨重零點壹肆捌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九七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分確定,而扣案之藥錠半顆(淨重零點一六八零公克),係第二級毒品MDMA,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將甲基安非他命列為第二級毒品管理,不得非法持有、施用;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藥錠半顆,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淨重零點一六八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一四八零公克),有該醫務中心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航藥鑑字第0九六0五一0號鑑驗書在卷可參,是上開扣案之藥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MDMA,自屬於違禁物無誤。又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九七號為不起訴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將上開扣案毒品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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