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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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0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翰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
107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零貳萬零肆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