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42號聲請人 吳金鎮 代理人 邱世豐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孫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