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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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23號原告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寵愛齡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紀政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邦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
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淑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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