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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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2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陳彥霖
債務人欣懋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李鴻隆
人
債務人 張翠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貳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陸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