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1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李宜融 債務人財團法人 高鳳 數位內容學院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債務人 郭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0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陸拾貳萬壹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0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