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6號原告 練慧珠 被告 李金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7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孫藝娜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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