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63號債權人 施淑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三評 、 吳玉蘭 、 陳忠信 、 莊謦團 、 林淑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三評、吳玉蘭、陳忠信、莊謦團、林淑育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陳忠信、莊謦團、林淑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陳忠信、莊謦團、林淑育為何人,故於民國110年2月20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劉三評、吳玉蘭、陳忠信、莊謦團、林淑育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民國110年2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具狀陳報無債務人陳忠信、莊謦團、林淑育身分證字號,戶政無法取得最新戶籍謄本,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陳忠信、莊謦團、林淑育,亦無從就債務人陳忠信、莊謦團、林淑育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再者,本件債權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均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僅提出資料光碟,惟上開光碟之內容,尚需經勘驗之法定程序方可明瞭待證事實,並非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尚不得用為釋明方法,是本院亦於110年2月20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相關文件釋明,債權人於收受通知後,亦僅主張「事證眾多附上光碟含請求原因、事實、金額相關文件」,仍未提出足供法院即時調查而生大概如此之心證之證據資料,則債權人之釋明尚有所不足。綜上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