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49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被告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智豪 人4樓被告 吳智誠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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