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162號聲請人 徐奇珍 代理人 江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昱萱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1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39977-311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88127-51165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6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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