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724號聲明人 陳基旺 被繼承人 陳延貞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陳延貞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陳基旺之印鑑證明(印鑑證明須與拋棄繼承權書內之印文相符)。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