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佳宜(原名劉玉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佳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佳宜(原名劉玉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桃簡字
373號判決、同年度桃簡字第1942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
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