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5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572號抗告人 王永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南投縣選舉委員會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全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緣抗告人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向相對人申請登記為中華民國第8屆立法委員南投縣第2選區候選人並檢附相關表件,雖經相對人受理並於同年12月6日初審資格通過,但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同年月16日複審未通過。相對人乃於同年月17日以投選一字第1000001634號函說明聲請人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期滿日為101年2月1日,屬同法第26條第3款不得登記為參選人之情形,不得登記為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抗告人即於100年12月20日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出聲請假扣押100年12月21日上午10時之南投縣第二選區立法委員候選人抽韱號次抽籤箱及相關文件,以確保其參政權益,經該院裁定移送原審法院以101年度全字第4號裁定駁回後,抗告人不服,遂提起本件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本假扣押依法提出聲請,各級法院沒擔當,讓抗告人錯失機會參選。㈡請求上級法院重新更裁,以維法紀,爭取公平訴訟權(憲法第17條規定)等語。
三、本院查:㈠按「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聲請假扣押,其理由略以:本件抗告人聲
請意旨,應屬保全證據之聲明,並非公法上之金錢給付事項,與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假扣押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況抗告人以相同理由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業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100年12月26日以100年度全字第28號裁定駁回在案,本件應屬抗告人重複聲請案件。另本件於原審收案時,已逾抗告人聲明扣押之標的即100年12月2l日上午10時之南投縣第二選區立法委員候選人抽籤號次抽籤箱及相關文件,自難達其聲請目的等語。
㈢經核本件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既非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
之強制執行,且原審收案時係101年1月12日,斯時南投縣第二選區立法委員候選人已經完成抽籤,決定其號次,自無從再以任何扣押方式阻止該抽籤程序之進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聲請假扣押,於法並無不合,抗告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廖宏明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