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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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宋菊蘭 即寬宏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而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民國107年1月26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號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7年1月26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
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7年9月17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瑞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寬宏企業社│土地銀行頭份分行│107年1月15日│177,660元│BJ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