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0號原告 黃永吉
管玉春 黃建民 黃國權 黃國霖黃增蘭黃玉珍 黃國慶 黃建漢 黃明松 黃啟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榮發 被告 黃國正 (已歿)
黃羅菊梅 黃智宏 黃惠幸 黃惠卿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惠文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惠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原主張如起訴狀附圖B部分、面積41平方公尺分歸黃永吉所有,惟苗栗地政事務所測繪之附圖即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民國107年10月1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B部分面積為
26.90平方公尺,若黃永吉僅取得此部分,則與其應有部分可分得之土地面積不符,請原告重新計算並更改各有人取得面積之部分,使各共有人取得符合應有部分比例,又或黃永吉放棄所依照應有部分比例可取得之土地面積,又或送鑑定以金錢補償之方式找補。
三、本件受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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