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25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林芳仁 即 林修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