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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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昇宏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陳昇宏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28頁),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由受命法官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都韻荃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