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20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採購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2068號上訴人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代表人 鄭德淵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魏琳珊 律師被上訴人宜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潘孝仁 上列當事人間採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略以:原判決僅以鑑定報告及補充鑑定報告為被上訴人有無逾履約期限之唯一判斷標準,有判決不備理由及證據應調查而未調查之違背法令;原判決就有利於上訴人之攻擊防禦方法、有利證據之意見與法律上之意見未記載於理由項下,自有判決不備理由,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另原判決就攸關是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之事實不予調查,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顯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違誤,而屬當然違背法令等語。
三、惟按法院對事實爭議採取鑑定手段為調查,正是基於爭議之專業性,而需經由專業人員之專業知識協助來釐清爭議。如果對在鑑定基礎下之事實認定有爭議,即須針對鑑定本身為攻擊(包括為鑑定基礎之資料是否完整、有無遺漏,鑑定結論之推導有無違反邏輯、經驗或專業知識等等)。若上訴意旨僅是將其在原審中之主張重複列舉,據以指摘原判決未為調查,卻未具體說明該等主張對鑑定瑕疵間之關連性。其結果無異於「對原審之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為空泛而不具實質內容」之指摘,顯非具體指明原判決有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其對原判決違背法令處已有具體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帥嘉寶法官陳鴻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葛雅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