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11號聲請人乙○○
甲○○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丁○○(男,民國九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頭份鎮流東里十一鄰老崎八號)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