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簡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四九六號
原告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𩄍金送達代收人 吳偉民 被告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有銘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零捌佰萬元,折合銀元叁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拾陸萬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零捌萬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佰零柒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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