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卓進仕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