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52號原告乙○○
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620元【計算式:(18.48m×
1.44m)×7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立梅